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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申报指南

2017-06-08 来源:商务部网站 | 阅读量:3464


目 录

第一章 试点方案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资金政策


第一章 试点方案


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发展城市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配送体系建设,根据《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的有关要求,参考《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配送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促进车辆节能减排,逐步建立便捷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发展思路

1.企业运作,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市场监管和调控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第三方商贸物流,培育一批配送骨干企业,促进企业协作、行业协调、社会协同。

2.重点突破,示范带动。统筹推进五大功能领域共同配送,坚持先易后难,发挥好试点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逐步推广、全面实施,促进出行有序、货行高效、车行畅通。

3.整合资源,提质增效。加快建设公用型仓储物流设施,整合物流配送资源,推进行业内共享物流技术、仓储设施、运输车辆和数据信息,促进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效益共增。

4.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进城市配送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服务、模式,推广现代物流装备设施,提升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配送技术现代化、流程科学化、模式本地化。

(二)工作目标

以公共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为载体,以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以整合优化物流资源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创新配送模式、培育市场主体、完善配送网络、优化通行管控、强化市场监督,推进城市共同配送一体化发展,着力提升城市配送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水平。到2017年底试点企业的集中配送率超过50%,共同配送率超过50%,中心城区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总数控制在200辆以内。到2018年底试点企业的集中配送率超过70%,共同配送率超过70%,中心城区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总数控制在400辆以内,中心城区货运车辆交通总量减少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约20%,基本建成以专业化和规模化第三方物流为主体、以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共同)车辆和城市共同配送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的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共同配送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总体思路,科学编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方案,针对当前城市配送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衔接城市规划、用地、交通、商业、物流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并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阶段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做好试点工作的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二)分类选取试点企业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类选取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1.商贸流通企业,鼓励自建或租用标准化仓储设施设立配送中心,开展城市集中配送;

2.仓储物流企业,鼓励仓储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配送业务流程改造升级;

3.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供货商或消费品生产企业,鼓励使用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和仓储设施,开展城市集中(共同)配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完善配送节点网络

加快完善和构建效率高、功能强、周转快的三级配送物流网络体系,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网络优化。

1.建立城市分拨中心。按照物流交通一体化、城市配送共同化等要求,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差异化发展,合理布局重点物流园区分拨中心,贯通城市交通枢纽和对外交通节点,实现城际物流和城市配送的合理衔接。提供全面、全方位的物流配送综合服务。高标准改造建设一批具有采购集散、公共仓储、加工分拣、全市分拨、区域配送、多式联运、货物中转、信息服务等复合功能的综合型或专业型市级物流分拨中心,引导物流设施和资源集聚集约发展,逐步实现分拨中心自动化管理、一体化配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有关区政府)

2、完善物流配送中心功能。按照配送半径适度,分片配送、错位发展、专业型为主的原则,以现有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为依托重点布局公共配送中心,形成承上启下、布局合理、高效顺畅的二级配送节点体系。配送中心应具有公共仓储、加工分拣、区域配送、信息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功能,引导生产商、供应商、零售商、物流服务商等供应链相关企业将货物存储于公共配送中心进行统一配送,促进仓配设施、配送车辆、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等合理利用和转型升级。支持标准化改造建设存储、转运、停靠、卸货等保障共同配送的基础设施。逐步在农产品(9.0900.091.00%)、医药、快消品、电子商务、冷链等领域实现共同配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局)

3.扩大城市末端配送点范围。原则上按照服务半径1000米的标准,合理布局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在城市中心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规划设置一批公共货物装卸点、集散点和货车停车泊位,完善大型商场、超市等设施配送停车场地的配建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零售网络增强城市末端配送的装卸、分拣、暂存等服务功能,完善由快速配送通道、主要配送通道、限制性配送通道构成的城市共同配送通道网络,满足商业网点、商务楼宇、企业和社区居民的商品配送需求。在社区服务机构、连锁商业网点、大型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大学校园等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快件集中投递和收件公共服务网点,鼓励推广设置智能快递箱,为电子商务企业、快递物流企业提供投递和收件服务。探索利用城市公建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设立快递中转站或“快递超市”,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快递投递“最后一百米”的快件中转投递问题。(由吉林市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调发展试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四)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建设

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与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大力发展单元化物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4995-2014)的托盘,大力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推进标准托盘(1200mm×1000mm)使用及其循环共用,推广包装基础模数(600mm×400mm)和集装器具,推动带托盘运输和免验货交接,提高供应链效率。贯彻《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国家标准,支持运输车辆的标准化改造。试点企业通过购置或者改造的方式,使用“车型统一、技术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逐步实现使用轻型厢式或密闭式,总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T的货运车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鼓励投放冷链和环保节能配送车辆。鼓励试点企业新购置和使用标准化冷链配送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鼓励纯电动、LNG等新能源和环保节能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进充电站、LNG加气站规划布局向物流集中发展区和有条件的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倾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五)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和支持优势商贸、物流、快递等企业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合作,分区域分行业推进供应链垂直一体化、水平一体化和混合一体化等多种形式的物流资源整合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广泛的异业共同配送合作平台和联盟运行机制,加快构建末端网点多、连片覆盖广、配送品类多的共同配送主体,促进城市配送企业从“小、散、弱”向“专、精、强”转变。

1.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支持连锁门店多、营业规模大、仓储配送体系完善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从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发展,为企业连锁门店和社会网点提供统一配送,逐步推动企业传统自营物流和供货商直送门店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的共同配送模式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第三方物流企业。推动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整合小微城市配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在车辆装备、仓储设施、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等方面提档升级。鼓励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主动承揽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在主城区培育5家左右日用品、电子商务、冷链、农产品、医药、专业市场等共同配送的重点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3.电商物流末端配送企业。在全市培育2家末端公共取送点实体店100个以上或公共智能自提柜200个以上的末端配送企业。(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

(六)推广应用现代技术

加快改造和新建标准化物流分拨中心和公共配送中心,大力提升试点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鼓励企业应用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货物跟踪技术、自动分拣设备、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标准化载具(托盘、笼车、周转箱等)等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加快配送装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促进配送作业的标准化、机械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配送作业效率和水平,推进智能物流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七)建设运营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

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共同配送企业及相关物流节点的信息化运营水平,加快实现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实现物流、商贸、生产等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不断搭载各种增值服务和政府公共服务信息,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为各类企业提升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降低车辆空载率和交易成本提供有利条件。支持试点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和供应链协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三、重点工作

1、推进长吉图综合物流园区建设运营,发挥城市分拨中心功能。物流园区一期建设占地10余万平方米的高标准仓储配送服务平台,包含标准仓库、定制仓库、城市配送仓库、商务办公等,成为辐射东北地区的电子商务物流基地、大型公路港、高标准仓储配送服务平台,汇集仓储配送、电子商务、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区域分拨、物流金融、展示交易、工业品集中采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智慧物流园。

2、推进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开展农产品及快消品集中配送工作。支持其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利用电子商务和订购配送信息平台,整合农产品配送资源,创新配送模式,探索开通鲜活农产品货运班车线路,推进果蔬等农产品共同配送。

3、推进博宇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开展医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支持配送中心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机构合作,开展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药品集中仓储、共同配送。

4、优化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在城市中心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规划设置一批公共货物装卸点、集散点和货车停车泊位,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零售网络增强城市末端配送的装卸、分拣、暂存等服务功能,完善由快速配送通道、主要配送通道、限制性配送通道构成的城市共同配送通道网络,满足商业网点、商务楼宇、企业和社区居民的商品配送需求。

5、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的推广使用。鼓励共同配送试点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月台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鼓励其在上下游客户中使用托盘、周转笼和周转箱等标准化器具,建立标准化器具循环使用机制。允许试点企业对共同配送车辆进行便利化改造,便于货物的装卸,缩短停靠时间。

6、推进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服务平台96656建设运营。发挥平台车辆、货物、仓储等信息平台功能,开发货物运输、仓储等交易功能,实现对平台共同配送车辆监管功能。通过积极吸纳相关物流服务商、生产商(农产品基地)、供应商、零售商等企业物流资源,建立互利互惠、长期稳定的共同配送联盟,统一作业标准和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提高共同配送企业的规模化和协同化水平,通过综合一体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加快形成覆盖广泛的共同配送网络。

7、城市共同配送车辆的购置和使用。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国家标准,定制标准化城市共同配送厢式货车,满足城市共同配送要求,能够与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等配合使用,做到统一车型、统一标识、分类配送、智能调度,增强配送能力,提高配送效率,扩大配送范围,解决 “最后一公里”难题。通过招投标方式,首批购置50台新型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赋予全时段全路段的通行权限。试点企业的原有车辆按照现有车辆通行政策开展城市共同配送,并按照要求统一车辆标识。参与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企业建立共同配送联盟,配送车辆需接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接受公安、交通、物流等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四、实施进度

(一)第一阶段(2017年),开展集中(共同)配送的试点:先期引导农产品、医药品、快消品和消费品生产等领域率先开展集中配送的模式。通过集中采购、集中配送、集中回收等方式,整合上下游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的作用,整合车辆、人员、货源等信息流,提高物流配送效率。依托我市长吉图物流园区、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博宇物流园区等现有物流中心,在园区内划定城市共同配送专属区域,完善采购、集货、分拣、储存、理货、加工、送货、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功能,按照指定车辆、指定路线、指定停靠点、指定时间(鲜活农产品及冷链运输全时段通行,其余在早晚高峰时段外通行),开展城市共同配送。增加末端集中配送点,整合便利店、超市、商务楼宇、企业及社区、中小学校、高校、医院等终端客户的需求,增加城市末端配送的装卸、分拣、暂存等服务功能,满足商业网点、等的商品配送需求。规划设置一批公共货物装卸点和货物集散点、货车停车泊位,便于配送车辆的高效运转。整合城市共同配送终端客户,提高集中配送的覆盖范围。推进托盘等物流标准化器具的使用,提高共同配送效率。

(二)第二阶段(2018年),推进城市共同配送的深入开展:经过集中(共同)配送的充分发展,逐步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多用户共同配送中心,统一存储管理供货商货物,再由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配送至多个商贸流通企业全市的不同门店。延伸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使用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配送至全市超市卖场、便民连锁、百货零售等主要商业业态的各个门店,并逐步覆盖电子商务、批发市场、专业卖场、餐饮等其他业态;支持企业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发展,纵向上,鼓励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向上游厂家和供货商提供物流服务,向下游末端配送站乃至末端客户提供上门服务,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横向上,鼓励企业不断增加配送范围,从专业物流企业向综合物流企业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城市配送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网上调度、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等功能,初步实现全领域的共同配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和有关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吉林市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领导小组牵头推进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行业规范、运行监管、督查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细化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全市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研究和落实推进城市共同配送的土地、财税、金融等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动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卸货难和罚款多、收费多等问题。积极争取各级相关扶持资金,重点对全市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城市末端配送网点、区域性电商仓储配送中心和智能化公共仓储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化设备推广、先进技术应用、配送模式创新、标准配送车辆购置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对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购置、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租用、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城市物流配送要求,研究制定城市共同配送通行政策,优先安排共同配送车辆运行区域、通道和时间,核定共同配送专用配送线路,制定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前提下,规范共同配送车辆临时停靠和装卸货物的具体措施,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共同配送。统一共同配送车辆技术标准、外观和标识。设计共同配送标识并在共同配送车辆、停车泊位、物流节点使用。认真开展城市配送示范车队和动态导航技术等试点,引导共同配送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四)逐步实行入城货运车辆分类管理。在现有全市货运汽车管理政策下,按照保障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入城需求,逐步分类给予有特殊运输需要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城区道路全时段通行权,允许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在中心城区道路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实施停靠装卸作业。逐步实施入城货运车辆总量控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增加投放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五)开展城区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要在中心城区商业卖场、连锁超市等大型商业网点周边道路集中开展货运车辆规范营运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客货混载、无证运输、不是真的拍照和证件、非法改装、乱停乱放、冷链“断链”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有序、规范的车辆通行秩序和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的舆论宣传。加大力度宣传城市共同配送的意义和作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引导更多生产、商贸、物流等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开展共同配送,形成企业参与、社会支持、共促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

第二章 申报程序

一、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包括以下5 类企业:

(一) 大型零售商贸企业

(二)大型专业市场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

(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企业

(五)生活消费品生产企业

二、 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

(一)大型零售商贸企业试点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

基本条件

1.我市所属的大型零售商贸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3.自营配送的集中配送车辆不少于8辆,或委托配送的单个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自有集中配送车辆不少于8辆(全部服务于该试点企业);

4.租用或自建的标准化仓储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消防等手续齐备;

5.自营配送的企业内部设立有完整独立的物流配送营运机构或相应管理制度。

试点要求

1.企业的试点申请应当符合集中(共同)配送模式的要求,全部商品应集中存放于集中配送中心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内,且由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实现城市集中(共同)配送;

2.试点第一年末集中配送货量占总货量的50% 以上,第二年末集中配送货量占总货量的70%以上;

3.门店或网点应当为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设置专用收货停车位,为其优先停靠和装卸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4.试点企业投放用于城市共同配送的标准化车辆不少于6辆,单车日均配送车次不少于1次。

5.试点企业自营或委托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自有集中标准化车辆,须接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96656),并自愿接受车辆监管和配送业务考核;

支持政策

1.试点企业租用标准化仓储设施的,享受相应的仓库租金补助,给予租金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试点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效率和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物流装备改造升级方面的投资享受相应的资金补助;

3.企业自营物流或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享受试点企业相应的扶持政策。

4、为加快上下游供应链的整合,提高配送效率,对于将城市配送业务委托或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大型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大型专业市场试点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

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商品市场规划,年交易额达5亿元;

2.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专用于城市集中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原则上为单体库);

3.自营的集中配送车辆不少于8辆,或委托配送的单个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自有集中配送车辆不少于8辆(全部服务于该试点企业);

4.租用或自建的标准化仓储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消防等手续齐备;

5.自营配送的企业内部设立有完整独立的物流配送营运机构或相应管理制度。

试点要求 

1.企业的试点申请应当符合集中(共同)配送模式的要求,全部商品应集中存放于本市场指定专门仓储区,或城市配送商品集中存放于城市集中配送分拣中心内,且由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实现城市集中(共同)配送;

2.试点第一年末实现城市集中配送的商户占总入驻商户的50%以上,第二年实现城市集中配送的商户占总入驻商户的70% 以上;

3.大型专业市场应在市场内为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设置专用停车作业区域,并为其优先停靠和装卸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4.试点企业投放用于城市共同配送的标准化车辆不少于6辆,单车日均配送车次不少于1次。

5.试点企业自营或委托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自有集中标准化车辆,须接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96656),并自愿接受车辆监管和配送业务考核;

支持政策

1.试点企业新租用标准化仓储设施用于城市集中配送的,享受相应的仓储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租金的2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 试点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效率和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物流装备改造升级方面的投资享受相应的资金补助;

3. 试点企业自营物流或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

1.运输型物流企业

运输型物流企业是指自有一定数量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且主要从事货物配送业务的物流企业。

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从事物流配送等相关业务不少于1年;

(4)企业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其中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冷链运输企业自有集中配送车辆不少于7辆。)

试点要求

(1)试点企业申报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应固定为合作的商贸流通企业(门店或网点)提供城市配送服务;

(2)试点企业投放用于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不少于10辆,标准化配送车辆单车日均配送车次不少于1.5次。

(3)试点企业申报的自有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须接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96656),并自愿接受车辆监管和配送业务考核;

支持政策

(1)试点企业购置统一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辆;对于试点企业新购置的纯电动、LNG等新能源和环保节能的标准化车辆,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2)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统一办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证,享受相应的城区通行政策。

(3)试点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效率和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物流装备改造升级方面的投资享受相应的资金补助;

2.综合型物流企业

综合型物流企业是指自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自有或租用仓储设施及设备,提供运输、仓储、配送等综合性物流配送服务的物流企业。

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自营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仓储设施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专用于城市集中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原则上为单体库),冷藏冷冻库不少于3000平方米;

试点要求 

(1)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城市共同配送要求的模式,通过整合上游供应商,完善仓储设施、购置标准化车辆和标准化器具用于共同配送,扩大末端配送范围,提升共同配送信息化水平,提高配送效率,形成可复制的共同配送的模式;

(2)2017年末入驻城市配送的标准化仓库的企业不少于10个或入驻仓库使用率达到70%,配送网点不少于100个;

(3)试点企业申报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应固定为合作的商贸流通企业(门店或网点)提供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服务;

(4)试点企业自营或委托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自有城市共同配送准化车辆,须接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96656),并自愿接受车辆监管和配送业务考核;

支持政策

(1)试点企业建设城市共同配送模式补助。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投入额的30%。

(2)试点企业购置统一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辆;对于试点企业新购置的纯电动、LNG等新能源和环保节能的标准化车辆,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3)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统一办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证,享受相应的城区通行政策;

(4)试点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效率和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物流装备改造升级方面的投资享受相应的资金补助。

3、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运营企业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

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城市共同配送平台具备物流公共信息发布、物流运力交易、物流车辆监控、物流金融服务和物流商品交易等功能。

试点要求 

(1)到2017年末,加入平台的标准化配送车辆达到150台以上。

(2)通过信息平台运营,实现物流、商贸、生产等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不断搭载各种增值服务和政府公共服务信息,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为各类企业提升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降低车辆空载率和交易成本提供有利条件。

支持政策

支持平台运营企业开展业务推广,给予一定的推广费用;

(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企业试点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

基本条件 

1.企业申报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2.现代物流技术应用试点申报主要包括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先进货物跟踪技术、自动分拣设备、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标准化集装单元(托盘、笼车、周转箱等)、配送末端接卸设施或智能化投递设备、新型冷链设施设备等现代物流技术的应用和实施。(现代物流技术应用设施设备不包含企业购置的各式货架、电(手)动叉车、条码设备、网络设备等从事物流作业所必须配备的基础设施设备。)

试点要求 

1.试点申报方案应当符合集中(共同)配送模式的要求,现代物流应用试点应主要围绕进一步提升集中(共同)配送作业效率管理或管理水平为目标;

2.试点企业提出应用现代物流技术的具体方案,并明确提出具体预期效益。

支持政策

试点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效率和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物流装备改造升级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方面的投资享受相应的资金补助。

(五)生活消费品生产企业申报条件及支持政策

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从事自营产品配送业务不少于1年;

3.企业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8辆(冷链运输企业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6辆)。

4.企业在城区内配送网点不少于100个。

试点要求

1.试点企业申报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应固定为合作的商贸流通企业(门店或网点)提供城市集中配送服务;

2.试点企业自有或租赁仓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原则上为单体库,冷藏冷冻库不少于1000平方米);

3.试点企业投放用于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不少于6辆(冷链运输企业不少于5辆),标准化配送车辆单车日均配送车次不少于1次。

4.试点企业申报的自有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须接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96656),并自愿接受车辆监管。

支持政策

1.试点企业购置统一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辆;对于试点企业新购置的纯电动、LNG等新能源和环保节能的标准化车辆,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2.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统一办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证,享受相应的城区通行政策。

3.为加快上下游供应链的整合,提高配送效率,对于将城市配送业务委托或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生活消费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申报时间

试点2017年5月底前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提前公布。

四、申报资料

符合上述相应条件的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写申请报告材料:

(一)大型零售商贸企业、大型专业市场试点申请材料

1.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项目申报表

2.试点企业(含委托配送的物流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试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委托配送的物流企业业务合同复印件;

5.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认定申请书;

6.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承诺书;

7.其他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试点申请材料

1.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项目申报表

2.试点企业(含委托配送的物流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配送的物流企业业务合同复印件

6. 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认定申请表;

7.试点企业与相关配送客户业务合同证明复印件;

8.企业各类资质和认证材料复印件;

9.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承诺书;

10.其他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企业试点申请材料

1.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申报表

2.试点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试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承诺书;

5.其他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生活消费品生产企业试点申请材料

1.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项目申报表

2.试点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试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认定申请表;

5.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承诺书;

6.其他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上资料统一采用A4纸张大小,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项目申报表》;并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向商务主管部门。

六、评审程序

吉林市商务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部门联合评审,并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通过吉林市商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吉林市商务局正式发布。

第三章 车辆管理

一、技术标准

(一)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是指经认定的在吉林市范围内专门从事经营性城市集中(共同)配送业务的货运车辆。

(二)主要车型:

1.厢式货车是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

2.封闭货车是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整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的载货汽车。

(三)主要技术指标:

1.封闭货车的技术条件:3500Kg≤最大允许总质量应≤4500Kg,且1400Kg≤额定载质量≤2000Kg,车辆总长度不得超过6000mm。

2.厢式货车的技术条件: 3500Kg≤最大允许总质量≤4500Kg,5500mm≤整车总长≤6000 mm ,1450Kg≤额定载质量≤2000Kg,车厢门形式为后开门或侧开门。

3.冷藏车、保温车较上述厢式货车货箱内部尺寸允许相应减少120 mm,其载质量相应减少15%。

保温车是装备有隔热结构的车厢,用于保温运输的厢式专用运输汽车。

冷藏车是装备有隔热结构的车厢和制冷装置,用于冷藏运输的厢式专用运输汽车。

4. 电动汽车、气体燃料汽车等新能源车辆较上述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货箱其载质量相应减少25%。

5.试点企业投放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原则上已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四)车辆监管

1. 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外观涂装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城市配送的徽标图形、文字应轮廓清晰、颜色均匀,不得擅自更改标识。

2.经认定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须接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与平台保持通讯及信息畅通,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3.经认定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须自行加装车辆实时定位跟踪系统,并能与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监管和考核。

4.试点企业应根据车辆规模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维修、停放等设施,确保标准化配送车辆安全、高效、整洁运行。

二、认定方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统一由所属试点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应包含以下相关材料(申报报告一式三份)。

1.试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签章);

2.试点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公司签章);

3.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认定申请表(公司签章);

4.申请认定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每辆车辆一份,公司签章);

5.申请认定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照片(每辆车辆一份,近期正侧面5寸彩色照片)。

以上资料统一采用A4纸张大小,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试点企业提交申请报告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三、车辆改装

(一)试点企业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认定后由吉林市商务局统一实施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的外观标识改造。

(二)改装完毕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应重新拍照(每辆车辆一份,正侧面5寸彩色照片),并由吉林市商务局汇总备案。

(三)改装完毕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应及时前往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观变更手续。

四、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分类及货物运输范围


序号城市配送标准化车辆类别货物运输范围

1农产品及生鲜食品运输车蔬菜、水果、花卉、鲜肉、蛋禽、海鲜、豆制品、糕点、熟食、奶制品、速冻冷冻食品、冰淇淋等农副产品

2日用快消品运输车品牌包装食品饮料、烟酒、纺织、服装、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日用品等

3医药运输车医药及医疗器械等

4大宗商品及搬家服务运输车五金、家具、市内装修材料、大型电器、机械设备和搬家服务等

5速递运输车包裹、快件等

五、通行政策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的文件要求,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限制、禁止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业、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等优先考虑给予其城区通行便利。

(二)赋予首批通过招投标方式购置的50台新型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全时段全路段的通行权限。优先保障经认定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在城市区域内通行需求。

(三)认定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享受商贸流通企业市内门店或网点收货点优先停靠和收货权。试点商贸流通企业应为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设置的专用收货停车位,为其优先停靠和装卸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四)允许认定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在城区的集中装卸点开展卸货和装货业务,配送车辆停靠作业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六、实行入城货运车辆分类管理

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入城需求,逐步分类给予特殊运输需要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城区道路全时段通行权,允许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在中心城区道路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实施停靠装卸作业。严格实施入城货运车辆总量控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增加投放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逐年控制普通入城货运车辆数量。

七、车辆退出机制

(一)已认定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需退出试点的,由车辆所属试点企业提前60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退出试点证明。退出试点申请企业在接到退出证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去除城市配送标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试点企业自行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已退出的标准化配送车辆信息通告公安交管、交通、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再享受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相关扶持政策。

(二)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退出试点申请包含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每辆车辆一份,公司签章);

2.车辆照片(每辆车辆一份,正侧面5寸彩色照片);

3.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项目申报表复印件1份(公司签章);

4.车辆退出申请报告1份(原件,公司签章);

5.车辆退出试点申请明细表(原件,公司签章)。

以上资料统一采用A4纸张大小,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对已退出试点的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退出企业自行去除城市配送标识等相关外观标识。

(四)未认定的货运车辆不得喷涂城市配送标识,对于违规使用城市配送标识的货运车辆,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资金政策

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吉林市省级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工作,更好地发挥吉林市省级城市共同配送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效能,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于参与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的企业。要以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为原则投放,大力促进吉林市城市商贸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实现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价稳定,降低进城货车数量、促进交通畅通,降低货运车辆尾气排放、促进城市绿色环保的目标。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2016年—2017年期间吉林市实施的城市共同配送项目。包括:

1、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模式建设。(农产品、快消品、医药品等领域)

2、现代物流技术应用。

3、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购置补助,标准化器具(托盘、周转箱、周转笼)购置补助。

4、对租用城市共同配送物流园区标准化仓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

5、设立城市共同配送集中装卸点的费用。

6、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运营补贴。

7、对大型商贸企业和消费品生产企业城市配送业务外包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和使用范围

1. 城市共同配送模式建设补助。鼓励试点企业在农产品、快消品、医药品等领域开展共同配送,整合上游供应商,完善仓储设施、购置标准化车辆和标准化器具用于共同配送,扩大末端配送范围,提升共同配送信息化水平,提高配送效率,形成可复制的共同配送的模式。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投入额的30%。

2、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补助。按照招投标方式统一订购统一型号、与标准化器具配合使用的标准化车辆。试点企业需要申请购置车辆的数量,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辆;对于试点企业新购置的纯电动、LNG等新能源和环保节能的标准化车辆,每辆车按车辆基本购置费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3.试点企业租用(按补助资金认定之日前6个月内新租用)标准化仓库的,享受相应的仓库租金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大型零售商贸企业或年交易额达5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租用标准化仓库的,给予租金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 试点企业购置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周转笼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投入额的20%。

5. 试点企业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集中(共同)配送效率和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物流装备改造升级方面的投资享受相应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投入额的30%。

6. 支持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运营企业开展业务推广,给予一定的推广费用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7.对大型商贸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企业城市配送业务外包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每户企业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8. 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标识的设计和标准化车辆统一标识的喷涂费用。

9. 开展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工作的宣传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

10. 组织工作经费及专家评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

以上资金使用安排可根据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四、专项资金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试点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请项目进行建设或升级改造后能达到的物流配送效能等基本情况,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预算清单和申请金额。

2、专项资金申请相关资料。(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立项、规划、国土、环保等证明文件;项目可研报告;(2)项目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3)真实性承诺书;(4)2016年财务年度报表;(5)项目实施资金安排及进度方案;(6)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7)费用支出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二)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要求。

(三)资金兑现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要予以严格检查验收,对达到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五、专项资金管理

1、在省商务厅、财政厅的指导下,市商务、财政部门依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城市共同配送绩效评估指标》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资金专项管理。 

2、组织试点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参照商务部下发的城市共同配送评估指标,对试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3、设立企业项目建设退出机制。对绩效评估没有达到要求及审计投资没有达到预期额度项目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不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4、对挪用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取消试点资格,追缴项目资金;对以试点名义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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