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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7-03-25 来源:本站 | 阅读量:1452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商是浙江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是推动浙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推动浙商创业创新,引导浙商回归创业,促进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是推动浙商跳出浙江与扎根浙江、发展浙江有机统一的战略举措。敢为天下先、勇于闯天下、充满创业创新活力的浙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应运而生,创造了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奇迹,造就了出类拔萃的企业家群体。在改革开放中,浙商纷纷走向省外国外创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积极回归家乡参与建设,为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有助于推进浙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抢占新一轮产业竞争制高点;有助于促进浙商提升发展,构建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新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助于深化浙江与世界各地的交流合作,提高浙江参与世界经济竞争与合作发展的层次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唱响“创业创新闯天下、合心合力强浙江”主旋律,整合浙商资源,凝聚浙商力量,传承浙商文化,弘扬浙商精神,支持浙商“走出去”发展,爱国爱乡,把根留住,集聚国内外先进技术和高素质人才,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

场、两种资源,大力推进浙江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跳出浙江与发展浙江、扎根浙江与走出浙江、传统市场与新兴市场、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统筹,把向外拓展同向内拓展结合起来,把富而思进同富而思源、富而思报结合起来,做到形成健康的发展机制同坚持理性的投资导向相统一,做大做强主业同拓展新的发展空间相统一,调整产业结构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相统一,营造和谐企业文化同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相统一,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生态效益相统一,为浙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功立业。

(四)重点领域。积极推动浙商“走出去”发展,支持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着力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地方金融业,繁荣发展文化产业,优化发展旅游业,提升发展现代农业,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发展各项社会公共服务。

二、加大浙商创业创新的政策支持

(五)完善总部经济激励政策。进一步研究总部经济的特征指标,制定总部企业动态评价、综合认定、激励培育扶持办法。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综合政策扶持体系,统筹财税、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素质人才引进和

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着重支持浙江总部型企业引进国外工程师和高端人才,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支持浙江总部型企业完善省外制造体系、网络销售体系以及现代物流体系,增强产业链的整体功能;支持“实体经济”类的浙江总部型企业加强统筹发展,为其提供统筹信贷、营销结算及防范风险监管的金融服务和纳税服务,提升浙江总部型企业服务质量和发展环境等综合竞争力。对跨省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对新引进的省外境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照顾。对浙商回归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鼓励浙商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参与企业大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着力突破和转化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一批拥有核心专利、熟练运用专利制度、参与标准制订、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心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健全人才引进政策。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建立一批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企业网络学院建设,运用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等资源,对浙商和浙江异地商会负责人进行轮训。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创新团队,对来我省创业创新并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有限支持。对个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或高等级职业资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是,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八)优化财政引导政策。以培育长期稳定的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开发能力为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浙商举办或参加境内外重要的国际会展,支持浙商开展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工经营超市,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其所购的固定资产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十)用好土地保障政策。鼓励浙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在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等省重大浙商回归项目,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待项目工地手续完毕后,省给予一定的指标奖励。浙商回归重大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浙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浙商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

地。对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一科研用地用途和招拍挂方式供应。

在存量盘活上给予地价优惠。对浙商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浙商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厂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一)优化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在金融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村镇银行继续实施定向费用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小企业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引导各级政府投引导基金、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及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浙商创业创新项目。鼓励浙商企业在全省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浙商创业创新项目信息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

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浙商企业投资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资金需求。重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作用,利用其灵活机制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浙商境内外贸易和投资创相关的产品与服务,进一步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浙商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二)完善生态环保政策。对这是哪个创办环保服务业企业,在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允许企业申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临时证书,并给予一年运营过渡期。对浙商投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哎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

对浙商创业研发的环保先进应用技术在省内优先示范试点,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目录。对符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优化浙商创业创新的服务环境

(十三)改进项目头引导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削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产业目录,明确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鼓励和支持类产业。建立转型升级重大推介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

理,面向海内外浙商广泛开展宣传推介。对浙商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全程代理制度,促进引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搭建浙商创业创新咨询信息平台,为海内外浙商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新培训等系列指导服务。

(十四)加强公司注册服务。支持浙商企业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鼓励以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五)优化产业基地发展环境。依托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开发区(园区),引导浙商回归集聚发展。各级各类集聚区、高新园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新兴产业制造基地、科技人员创业基地和科技服务业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总部经济基地,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一流服务,营造一流环境。加强交通、供电、供水、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研发、设计、物流、检测、信息、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专业化配套协作,加强商贸、餐饮、居住、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打造创新型现代产业集群。

(十六)强化品牌创建支持。鼓励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创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

(二十)改善教育社保服务。在我省中心城市、重点侨乡根据需要科学布局建立华侨子弟学校,方便华侨子女就学。海外回归浙商子女按浙江省有关华侨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政策规定就学。境外浙商回乡发展,按照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建立各级公检法机关与侨务部门的综合协调沟通机制,加强浙商权益保障。

四、加强对浙商创业创新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省政府建立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浙商创业创新及浙商回归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领导联系省内外浙商制度,经常开展浙商发展情况调研,帮助浙商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对地方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度,实施工作绩效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充分发挥海内外浙商商会的作用,增强其联络浙商、协调浙商、服务浙商的功能。组建世界浙商总会,建立世界浙商研究中心,建立世界浙商网站,每两年举办一次世界浙商大会,使其成为海内外浙商增进情谊、加强合作、造福家乡的重要纽带。

(二十三)强化政策作用。各级政府与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支持粗放型发展的政策,重建支持转型升级的政策体系。要形成统筹政策、发挥政策协同效应的合力,力求把产业政策、科技政策、

人才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统筹使用,克服政策适用方面的低水平支持、分散重复支持、粗放式发展支持等方面的弊端,切实提高政策支持的绩效。加强政策的绩效评估和相对比较优势的综合评估,不断调整完善政策的支持种地啊你、支持方式,创造政策的综合优势。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全面宣传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和辉煌成就,大力宣传浙商创业创新及回归发展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宣传浙商的各项专题活动。不断提高浙商政治社会地位,发挥浙商参政议政积极性,为浙江建设发展出谋献策。开展优秀浙商和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浙商和团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利用传统节日和重大经贸活动。努力办好浙商信息网站,打造宣传浙商、展示浙商、联络浙商、发展浙商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浙商了解浙江、投资浙江、发展浙江的重要窗口,在全社会形成亲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注重创新,突出重点和相对比较优势,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大力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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