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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优惠政策

2016-07-29 来源:吉林省投资促进网 | 阅读量:1061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吉林省吸收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吸引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工业基地。


对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在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吉林省。对外商在吉林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加大对吉林省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对俄罗斯路、港、口岸和对朝鲜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在对外援助方面,优先安排连接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外国投资者按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对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弥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企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对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给予豁免。


鼓励跨国公司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方控股。


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客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外商在吉林省投资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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