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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相关规定

2016-07-28 来源:吉林省投资促进网 | 阅读量:1112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各级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级经合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此外,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以及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的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经合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特种行业限制、并购类项目及国家专项规定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除外)由各地经合部门及具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负责审批。


同时,中国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依据外商投资有关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已陆续制订并公布实施金融、商业、交通运输、电影电视制作等40多部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法律、规章。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相应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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