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6 来源:本站 | 阅读量:1697
(十四)建立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基金与我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扩大我省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加快推动创业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等各类政策性基金协同联动。推进省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组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并购投资等联合开展创业创新投资活动。
十五)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实施新兴产业 “双创 ”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立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创业创新的有效机制。探索 “财、银、投、保、债”联动新模式,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六)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参股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国有企业行业和资本优势,优化创业投资基金结构。
(十七)推动创业投资 “引进来 ”与 “走出去”。鼓励域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我省开展创投业务,重点围绕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加大创业辅导力度,强化项目梳理、遴选,定期举办路演、推介活动。引导和鼓励省内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域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分享创新成果。鼓励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展,互惠共赢。
六、发展创业服务业
(十八)鼓励发展创业孵化服务。鼓励发展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 “六新”特征的新型孵化机构,形成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培育体系。支持各类园区整合场地、人才、技术和产业资源,吸引区域骨干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 “天使投资+合伙人制+股权众筹”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完善技术支撑服务。
(十九)加快发展第三方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创业服务企业。推动中介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向技术集成、产品设计、工艺配套等领域拓展。
(二十)发展 “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建设 “互联网+”创业网络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实施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培育计划,推进中小城市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七、完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二十一)建设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搭建帮扶创业信息平台,增强信息透明度,完善 “一站式”服务功能。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建创新型孵化器,为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提供创业支持。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健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专业化创业创新平台。加快建设中德工业园、中俄科技园、中韩产业园等园区,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搭建风险投资与创业创新成果对接平台,推进科技成果熟化转化。建设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加快建设长春北湖科技园和吉林青年创业园。推广辽源东北袜业园 “平台+服务”的发展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厂房、设备等标准化设施,配套金融、人力资源、研发检测、信息网络、营销策划、投资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推动实现“零成本投资创业 ”。鼓励大型企业建立专业技术孵化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开展技术成果转化和交易。
(二十三)推动创业创新发展联盟建设。构建区域创业创新发展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加快产业链整合,布局全产业链的产业协同发展体系,促进各地差异化、互补式发展。围绕传统新兴特色产业组建各类产业创业创新发展联盟,实现创业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流动。
八、激发创业主体的创业活力
(二十四)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对职务发明成果发明人给予股权和分红激励。
(二十五)支持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技工院校)设立就业创业基金。建立健全大
学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推进创业俱乐部和创业园建设,强化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对接、产品展示等一站式服务。依托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创新平台打造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利用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资源为大学生提供零成本实习见习。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依托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等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大赛,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创业创新活动。
(二十六)支持域外人才来我省创业。鼓励域外院士、“千人计划
”专家、知名企业家等高端人才,特别是吉林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省引才计划重点向创业类人才和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倾
斜,对入选省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省人才开发基金给予资金支持。实施省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计划,重点支持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平台,集聚各类高端人才在我省创业。加快建设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留学人员创业园,完善办公场所免房租等优惠政策。各地区可研究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我省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七)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依托现有园区,建设一批农民返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培训
一批农民创业辅导员,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 ”,积极组织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二十八)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群体就业。完善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相关政策扶持。
九、拓展城乡就业渠道
(二十九)落实电子商务促进政策。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三十)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制度,促进创业人员自由流动。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强化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者素质。
十、营造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十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推介创业创新的成功案例和典型人物,充分发挥创业创新榜样
的激励作用。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引导全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工作,引导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努力将新想法、新创意转化为创业活动。
十一、保障措施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十三)加强政策统筹。各地、各部门要梳理支持创业创新的政策,加强政府、企业、创业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积极开展支持创业创新的各类试点工作,探索支持创业创新的新政策、新机制。
(三十四)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