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来源:本站 | 阅读量:2328
简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
服务对象
各科研单位
支持方式
1.实行省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为科研人员预留最少30天申报准备时间。
2.凡是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规范项目验收
服务对象
各科研单位
支持方式
1.由项目管理部门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2.项目期末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一并下达通知,一并提交材料,一并作出结论。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资源和审计结果。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材料设备购买
服务对象
各科研单位
支持方式
1.学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2.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服务对象
各级科研单位
支持方式
1.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
2.鼓励各高校、省直科研院所利用科研基本业务费设立科研事务一站式办公场所,让科研人员少跑腿。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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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科研研发机构设置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
支持方式
1.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2.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3.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4.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新型研发机构设立条件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
支持方式
1.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2.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
3.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4.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鼓励科研机构创新的税费减免政策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
支持方式
1.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科技厅报长春海关备案。
4.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欧海杰 0431—88975471
奖励设定
服务对象
各级科研单位
支持方式
1.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吉办发〔2019〕13号)
服务部门
省科技厅
政策咨询
省科技厅:刘宪 0431—88955600
企业孵化器
服务对象
长吉两市科研院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方式
1.鼓励科研院所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推动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中科院等重点科研机构在长吉两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2.对长吉两市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后补助形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孵化成效显著的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经实地考核和评审后,采取后补助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长春吉林一体化协同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吉政办发〔2019〕25号)
服务部门
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
政策咨询
吉林省科技厅:0431-88932119
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
支持方式
1.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重点实验室、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2.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共享平台形成的固定资产、文献与数据资源、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等科技资源,授权建设单位享有,并依法依规纳入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3.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共享平台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在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发布年度共享平台组建的重点方向、内容等具体要求。
4.依托单位在前期组建的基础上,按照共享平台组建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共享平台进行答辩认证,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共享平台前期组建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
6.共享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1)结合国家战略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持续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2)承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资源汇交、整理和保存任务;
(3)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技术研究和应用。
政策依据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财[2018]298号)
服务部门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财政局,中省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政策咨询
吉林省科技厅:盛安琪 0431—88934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