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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2019-09-12 来源:本站 | 阅读量:3375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的十八大总揽国际国内大势、着眼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我省“五个优势”中,人才优势最关键。为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公开发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调动人才创新积极性

(一)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选人用人自主权

落实全员聘用制。对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即时选聘,编制有空缺的,可充分使用现有编制,确属编制紧缺,由编制部门及时调剂解决。

推进科研人才评价改革,对从事应用开发推广的科研人员评聘职称执行专门的评价标准,重点看实际业绩贡献和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可不受论文著作、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晋升职称,灵活规定教学工作量,实行专门评审,可超岗聘任。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

(三)鼓励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单位可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专利权或相关知识产权归属,或者由发明人、设计人申请并享有专利权或相关知识产权、单位享有免费实施权,允许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发明创造获得知识产权后,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在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2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职务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约定可以自行运用实施。

鼓励个人从事独立非职务发明,所形成的非职务性科研成果或授权专利,作为单位对个人进行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保障机制

合理确定科研项目预算中人员开支、学术交流等支出,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开支范围,适当提高劳务费比例。允许科研人员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减少审批程序。完善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增加绩效支出,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项目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原渠道退回。

逐步提高基础研究、中试研究的资金投入比重。给予优秀中青年科研人员科研项目持续支持。

二、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

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在本省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鼓励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建立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对职务发明成果发明人予以股权和分红激励。

(六)加大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资金支持力度

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省人才开发基金、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政府资金,都要安排一定比例,重点支持在省内转化的优秀科技成果,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创新发展。省人才开发基金列支1亿元资金,利用3年时间,重点支持100个有望在本省转化的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用于研发团队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激励等,促进重大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七)加强科技中介服务

积极利用各类人才计划,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建立起一支遍布各领域、各行业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科研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促进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个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推进人才服务中介行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登记手续,释放发展活力。

对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的中介机构,从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畅通科技成果技术交易渠道

重点建设吉林省科技大市场,搭建技术交易大厅和网上交易平台,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渠道,及时发布省级可转化的应用型科技成果信息目录,为科研人才提供成果交易、共享、融资孵化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鼓励支持各地建设科技市场,加快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科技市场体系。

三、积极支持高端人才创业

(九)鼓励科研人才创业

鼓励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支持企业家、科研人才联合创业和跨区域合作创建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专项和人才计划时给予优先支持。

(十)引导域外科研人才来我省创业

鼓励域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知名企业家等高端人才,特别是吉林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省引才计划重点向创业类人才和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对入选省引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省人才开发基金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建设

实施省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计划,重点支持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平台,集聚各类高端人才在我省创业。对发挥作用好、建设质量好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经申报评审,省人才开发基金给予每个基地3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扶持力度

引导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人才创业,促进人才、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探索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工作,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风险。

四、切实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十三)调动企业家创新发展积极性

进一步加强企业家培养,选派省内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学习研修,拓展企业家国际视野,提高企业家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扩大企业家在政府创新决策咨询中的话语权,鼓励企业家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企业家在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中占比逐步达到30%。

支持企业家探索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企业加大在理念、技术、产品、工艺、品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投入,允许企业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项目支出列入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

(十四)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投入

对企业创新投资项目,取消备案审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人才开发,可跨年度使用。

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要求,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企业为从事研发活动的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五)支持企业大力引进域外高端创新人才

鼓励同行企业联合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允许入选省引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合同期内在省域内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经备案的各级引才计划入选人才,企业为其提供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科研启动经费列入研发费用,并按税法规定标准税前扣除。鼓励支持域外企业来我省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对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创新型人才,给予50万元资助资金。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向引进人才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

以更开放的视野和更宽广的胸怀吸引外国专家、海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团队来我省参与科研工作。整合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对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予以政策资金支持。

(十六)促进校企间人才流动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招聘工程类或技术类教师时原则上需要有相关企业工作经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选聘优秀企业家、企业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担任“产业教授”。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置“冠名教授”,由企业出资支持“冠名教授”开展科技创新,加强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

放宽企业科研人才职称评聘条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兼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不受论文著作、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等限制,直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十七)鼓励企业科研人才承担科技创新项目

各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提升省级科技项目中企业科研人才承担的比例。

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项目落地投产后,经主管部门认定,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支持。

(十八)支持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引导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创新,支持高技能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高技能人才参评科学技术奖。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动作用,建设一批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适当给予资金支持,所依托单位也要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深化“以赛代评”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鼓励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对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行业协会自行评定技能人才职称。

五、努力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十九)加快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

依托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推进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发挥其政策叠加优势,率先开展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人才试点政策在全省复制推广。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专利成果创造与转化。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构建科研人才信用评价体系,营造人才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一)优化创新创业人才服务

针对企业创新难、人才创业难、科技成果转化难,加快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服务,激发人才活力。探索推行政府购买人才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完善专业化、规模化、高端化、市场化的人才服务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流程、高水平、专业化的服务。

建立省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协调服务机制,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特别是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研发人才团队,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困扰、技术难题和软环境问题,提供政策服务、智库服务和软环境服务,为人才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符合用途要求的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

(二十二)解决引进人才后顾之忧

充分发挥省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作用,为引进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在3年服务管理期内,省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一所省域内公办学校就读,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列入省引才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中国籍高层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比照“千人计划”享受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便利,公安机关提供预约服务,按加急程序办理。

(二十三)加大人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投入

省级财政保持每年对省人才开发基金的投入增长,到2020年,省人才开发基金年均增长10%。市(州)、县(市)级财政也要加大人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积极参与的多元化人才经费投入机制。

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资助平台,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集中财力资助省内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

(二十四)表彰奖励杰出创新创业人才

设立“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重点表彰奖励在省内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且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科研人才、企业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省人才开发资金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受表彰奖励人才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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